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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單位: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間:2025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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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實施主體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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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登記、未按規定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以及偽造、變造登記證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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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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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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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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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定點醫藥機構未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等一般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三十八條: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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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定點醫藥機構違反管理規定、拒絕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第十五條第二款: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此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第十六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及時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 ?/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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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隱匿、轉移、侵占或者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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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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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醫療保險基金相關資料進行封存 |
行政強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監察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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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公立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行為合規性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規范性文件】《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黨委辦公廳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伊州黨辦〔2019〕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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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納入醫療保障范圍的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三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第三十五條: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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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醫療救助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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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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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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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和成本調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國家完善藥品采購管理制度,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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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醫療保險稽核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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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行為合規性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規范性文件】《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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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對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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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落實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 |
其他行政權力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號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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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其他行政權力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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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縣醫療保障局 |
醫療保險參保登記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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