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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伊州環新罰〔2025〕2號
當事人名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史*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654****3710865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新源縣那拉提鎮東街188號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天山中部鞏乃斯山地草甸類草地自然保護區試驗區內擅自開工建設大型停車場。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現場調查詢問筆錄2份(2024年12月11日1份、2025年4月8日1份)、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2024年12月11日)用于證實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大型停車場的違法事實;
2.新源縣林業和草原局《關于確認新源縣那拉提景區八匹馬停車場是否位于自然保護區內的函》的復函用于證實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八匹馬停車場位于新疆天山中部鞏乃斯山地草甸類草地自然保護區內實驗區內;
3.違法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實違法責任主體適格;
4.被詢問人法人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實授權委托單位工作人員代表當事人進行相關業務活動的有效證明材料;
5.現場調查影像資料(2024年12月11日、2025年4月8日)用于證實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八匹馬停車場擅自開工建設,并已完成停車位劃線;
6.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車庫建筑設計規范》,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對新疆伊犁州新源縣那拉提景區空中草原旅游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天牧臺基礎及附屬設施建設項目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伊州林保字〔2023〕161號)用于證實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天山中部鞏乃斯山地草甸類草地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建設的八匹馬停車場屬于大型停車場的依據;
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用于證實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八匹馬停車場建設項目環評類別的依據;
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等級表》用于證實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八匹馬停車場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的依據;
9.《新源縣那拉提景區八匹馬停車場價格評估報告書》(碩諾新分價估字〔2025〕第002號)用于證實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八匹馬停車場總投資金額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等級表備案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辦理備案手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伊州環新罰告〔2025〕2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辦理備案手續,經查證屬實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建設單位已經取得的備案無效,向社會公布,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壹萬肆仟元整(14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戶名:伊犁州財政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稅系統)
賬號:/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