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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首鋼伊犁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閣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4025*********XP
地址:新疆伊犁州新源則克臺鎮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密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二、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伊犁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和伊犁州生態環境局新源縣分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2025年12月3日)和現場調查詢問筆錄1份(2025年12月3日),用于證實首鋼伊犁鋼鐵有限公司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密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及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2.該企業安全環保部部長張翊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2025年12月3日)用于證實違法行為實施主體為首鋼伊犁鋼鐵有限公司,且營業執照中法定代表人與該企業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致。
3.該企業安全環保部部長張翊提供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和張翊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2025年12月3日)、該企業安全環保部安全員李傳寶提供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和李傳寶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2025年12月5日)用于證實接受調查詢問人員及提供首鋼伊犁鋼鐵有限公司相關資料的人員是首鋼伊犁鋼鐵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張翊及安全環保部安全員李傳寶,配合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現場調查工作等。
4.該企業安全環保部部長張翊提供的《關于首鋼伊犁鋼鐵有限公司100萬噸/年鋼鐵(原300萬噸/年產能壓縮)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新環函【2017】802號)復印件1份(2025年12月3日)用于證實:首鋼伊犁鋼鐵有限公司100萬噸/年鋼鐵(原300萬噸/年產能壓縮)項目環評文件類別為報告書,該項目已獲得環評批復;
5.該企業安全環保部部長張翊提供的《首鋼伊犁鋼鐵有限公司100萬t/a鋼鐵(原300萬t/a產能壓縮)一期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2025年12月3日)用于證實:該企業于2021年8月5日完成自主驗收;
6.該企業安全環保部部長張翊提供的《排污許可證》復印件1份(2025年12月3日)用于證實:該企業取得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是9165402576379980XP001P,有效期自2025年11月30日至2030年11月29日止;
7.該企業安全環保部安全員李傳寶提供的首鋼伊犁鋼鐵有限公司與新源縣興安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工業品買賣協議(賣)》用于證明該企業工業固廢水泡渣銷售給新源縣興安工貿有限責任公司。
8.該企業安全環保部安全員李傳寶提供的《關于首鋼伊犁鋼鐵有限公司在職人數及年營業收入的情況說明》用于證實首鋼伊犁鋼鐵有限公司為中型企業。
9.伊犁州生態環境局新源縣分局執法人員提供的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各1份(2025年12月3日)用于證實:執法人員在調查該企業涉嫌存在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時,具有執法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钡囊幎?。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伊州環新罰告〔2025〕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font>的規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運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處罰案件辦理系統“裁量計算器”進行裁量,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針對違法行為一:處罰款人民幣陸萬叁仟叁佰元整(63300元整)。
2.針對違法行為二:處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元整(111300元整)。
上述兩項違法行為合并處罰款人民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元
整(174600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戶名:伊犁州財政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稅系統)
賬號:/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