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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辦事指南
一、受理范圍
1.本行政許可適用于新源縣轄區范圍內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請人不符合法定條件。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辦理依據
1.《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巡游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巡游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巡游出租汽車管理。
三、實施機關
本許可實施機關為新源縣交通運輸局局
四、審批條件
(一)、新辦(首次)、變更予以批準的條件
1.有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數量的車輛;
2.有相應的資金、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調度、駕駛、車輛管理等專職人員;
4.有與經營方式相配套的營運、安全、財務、保險、勞動人事等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6.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五、流程示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