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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保護好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嚴厲打擊和有效遏制亂捕濫獵野生動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伊犁州實際,現將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州直行政區域內。
二、禁獵期
禁獵區內全年為禁獵期。
三、禁獵工具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地弓、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
四、禁獵方法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規定和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槍擊、投擲利器、火攻、煙熏、水淹、投毒、麻醉、聲音誘捕、燈光誘捕、犬捕、車捕、網捕、鷹捕、設置陷阱、撿蛋、挖洞、彈弓、弩、使用電擊裝置和設置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等方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五、禁獵對象
列入國家和自治區發布的相關野生動物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
六、法律責任
禁止在禁獵區和禁獵期內開展獵捕及其他妨礙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未經審批,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上述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監督舉報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如發現有在禁獵期、禁獵區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應立即報告。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嫌非法狩獵的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
八、其他事項
禁止使用禁用獵捕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按核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
舉報電話:0999-8232659,0999-823259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禁獵期5年。
特此通告。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