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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3日,經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印發《伊犁州直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保險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實施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償。”近年來,隨著野生動物保護力度的加大,陸生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呈加速增長態勢,局部區域陸生野生動物致害導致的人身傷亡或牲畜損失時有發生。為切實保障因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依法享有補償的權利,規范我州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在充分借鑒相關地州經驗基礎上制定本方案。
二、《實施方案》制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陸生野生動物致害防控和補償工作的通知》(新政辦發〔2023〕73號)。
三、《實施方案》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什么?
《實施方案》旨在通過引入保險,構建起合理高效的風險補償機制,解決因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牲畜損失時,給予受害人經濟補償的問題。《實施方案》明確了各部門、各縣市相關職責,保障了受害人及時、合理得到保險賠付補償,將有利于緩解人與野生動物間的沖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動生態保護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對保險名稱、投保主體、承保機構進行了明確。其中投保主體是州林業和草原局和奎屯市外州直其他各縣市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和能力的承保機構。
(二)對保障范圍進行了明確。保險范圍確定為奎屯市外州直其他各縣市行政區域全境內(不含兵團行政區域)遭受陸生野生動物致害的自然人和牲畜,以及伊犁州直籍農牧民跨區域使用承包到戶的草場區域內,遭受陸生野生動物致害的伊犁州直農牧民和牲畜。
(三)對保險責任、保險費用及責任限額進行了明確。保費每年共計600萬元,由州財政承擔100萬元,奎屯市外州直其他各縣市財政各承擔50萬元;保險年度累計責任限額4000萬元,人身損害每次事故每人傷殘死亡責任限額100萬元,醫療費用責任限額10萬元,牲畜損失按戶給予補償,每戶責任限額10萬元。
(四)對理賠處理流程進行了明確。從報案受理、現場查勘、損失核定和賠付補償等方面做出具體安排。
(五)從協同推進、應急處置、強化宣傳3個方面,對縣市、部門提出了保障要求。本《實施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機構:伊犁州林業和草原局
解讀人:吐爾遜買買提·艾山
聯系方式:0999-8232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