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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員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23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條為提高行政復議案件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咨詢作用,規范咨詢委員會工作,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工作方案》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簡稱咨詢委員會)是團結凝聚廣大行政法律工作者發揮人才優勢,服務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的組織機構,是政府行政復議科學決策的重要參謀,是化解行政爭議、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咨詢委員會應當接受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接受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門的日常監督。咨詢委員會主要任務是根據行政復議案件的類型、復雜程度組織咨詢委員會相關成員進行咨詢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咨詢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員組成。主任由自治州行政復議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行政復議機構分管領導擔任。委員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人(工作人員)、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高等院校教授、律師、企業行業協會專家以及行政管理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五條咨詢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為咨詢委員會召集人,不兼任委員,不出具咨詢意見。
第六條咨詢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按照“開放、流動、自愿”的原則,實施動態管理。委員人選名單由行政復議機構資格審核后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決定。委員聘期為3年,可續聘,因委員個人原因不能履行委員工作職責的,由本人提出解聘后,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調整。
第七條委員人選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門、高等院校、律師事務所、企業行業協會推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擁護“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
(二)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在反分裂斗爭中政治立場堅定,旗幟鮮明,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聲譽;
(四)政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人(工作人員)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或具有五年以上法治工作經驗;高等院校人員應具有相關領域高級職稱;律師執業滿五年以上,具有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
(五)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能夠正常履職;
(六)被推薦人選應當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政務處分、行業協會處分,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八條咨詢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州司法局,負責以下日常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一)聯絡溝通委員開展咨詢工作和提供相關案件信息和資料;
(二)協調組織行政復議咨詢會議;
(三)收集整理咨詢委員會研究結果和法律咨詢意見;
(四)委員的選聘、解聘等具體工作;
(五)其他與咨詢委員會有關的工作。
第九條下列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可以征詢咨詢委員會委員意見:
(一)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二)行業特色較濃、適用法律上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
(三)法律關系復雜,需要分別梳理的案件;
(四)涉及專業性、技術性問題的案件;
(五)行政復議機構認為需要咨詢的其他案件。
第十條咨詢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對咨詢案件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后,將個人法律咨詢意見提交給咨詢委員會辦公室;
(二)列席案件聽證會,以個人名義發表法律意見;
(三)對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相關研究課題按要求提供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咨詢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個人身份進行咨詢,獨立發表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查閱相關資料;
(三)列席案件聽證會;
(四)獲取相應補助;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二條咨詢委員會委員履行咨詢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委托他人代為履行咨詢;
(二)對外透露案件信息、公開案件非公開信息;
(三)以咨詢委員會委員身份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活動;
(四)泄露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利用所獲得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詢委員會委員應當申請回避:
(一)十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代理人、為本案當事人提供過法律咨詢或者為其出具過案件論證意見的;
(三)本人、家庭成員或者其近親屬與咨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案件公正的;
(四)存在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科學、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委員會辦公室發現擬咨詢的委員屬上述情形的,應當要求其回避或公布咨詢意見無效。
第十四條咨詢委員意見,由案件承辦處室提出需要咨詢的問題、擬邀請的委員人數、專業領域、征詢方式,報咨詢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示。
第十五條咨詢委員意見,以召開論證會或者書面咨詢的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書面咨詢意見的,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咨詢意見。邀請委員參加論證會議方式咨詢的,案件承辦人應事先將會議的議題及需要解決的問題通知相關委員,提供有關材料,并安排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必要時可以進行全程錄音、錄像。會議記錄或者論證意見應當由委員簽名,委員也可以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第十七條召開專題咨詢論證會,由咨詢委員會副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其他委員主持,案件承辦處室負責人、承辦人、委員(3-5名)參加。有關咨詢的問題需要保密的,由辦公室事先向委員說明。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結合咨詢委員會的咨詢意見審慎草擬行政復議決定,無充分理由或未經集體討論通過,不得否定該咨詢意見,確保咨詢委員發揮實效,不斷提高疑難復雜案件的辦理質量。行政復議機構未采納委員咨詢意見的,應向相關委員反饋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建咨詢委員會,具體參照本規則執行。
咨詢委員會實行服務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實報實銷制度,以簽訂合同方式購買咨詢。
第二十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州司法局負責解釋。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發揮專業人員在行政復議案件辦理中的作用,建設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行政復議人才隊伍,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自治區行政復議員選聘辦法(試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工作方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實行行政復議員資格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具體承擔行政復議員的登記成冊、日常管理、組織活動等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員,是指各部門推薦,復議機構提名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決定,協助辦理行政復議和復議后行政應訴案件的專業人士。
第四條行政復議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和業務能力;
(二)行政機關在職工作人員;
(三)身體狀況良好,能夠承擔工作;
第五條行政復議員由政府各部門推薦,由復議機構組織審核,在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后,提出建議名單,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定。選任行政復議員應優先考慮已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以及具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等工作經驗的人員。
第六條入選的行政復議員,由復議機構及時收集有關信息,編印成冊,做好信息維護工作。行政復議員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或者退休、輪換工作崗位的,應當及時告知復議機構。
第七條行政復議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取有關案件信息;
(二)應邀參加案件聽證會;
(三)查閱、收集、復制、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詢問相關人員;
(四)參加行政復議案件的評議;
(五)提出案件審理專業性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提供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所必須的工作條件。
復議機構應當根據案件辦理實際需要,遵循專業關聯原則,抽選行政復議員通知其協助案件的審理。
第八條復議機構應當考慮行政復議員的本職工作和其他社會活動的實際情況,主動與行政復議員所在單位溝通協調,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案件辦理任務。
行政復議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行政復議員參加案件辦理工作,處理好行政復議員本職工作與行政復議工作的關系,為從事行政復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條行政復議員應當按要求及時參加行政復議工作,對案件材料應當認真研究,闡明觀點、理由和依據;需要書面提交相關專業意見的,應當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條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員對行政復議員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等,應當予以吸收或采納。對有重要價值的意見、建議可以整理成專題報告,供各縣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參考。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復議機構終止行政復議員的任用:
(一)因退休、辭職或工作調動不宜繼續擔任的;
(二)身體健康出現不適宜履行職責狀況的;
(三)無特殊情況三次以上不按要求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的;
(四)利用辦案機會從事非法活動的;
(五)其他不宜繼續擔任的。
復議機構終止行政復議員任用后,相關部門應當補報合格人員擔任行政復議員。行政復議員有本條第(三)(四)情形的,由復議機構向行政復議員所在單位提出處理建議,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行政復議員的名單一年更新一次,復議機構梳理名單后報政府批準,由分管法治建設的政府領導簽發后,由復議機構登記并通知行政復議員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